环境学院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为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
一、成立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导师代表、学生代表,其中导师代表不少于3名。
二、申请资格
1.除一年级研究生、港澳台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外,我校学制内已注册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含非在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硕博连读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3.已获得我校2011-2012学年各项研究生奖学金的学制内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仍有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1. 参评年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 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考核;
3. 有必修课成绩不合格或选修课成绩不及格。
四、评选细则
(一)综合成绩分数=科研成果材料分数+答辩会面试分数
其中,综合成绩满分100分,科研成果材料分满分50分,答辩会面试分满分50分。
(二)科研成果材料评分细则(满分50分)
(1)被SCI、EI、ISTP、ISR以及SSCI等重要索引收录的论文,一篇计20分;
(2)在《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生发表论文核心期刊目录》(见附件1)的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计10分;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计7分;
(3)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计10分;
(4)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计5分;在全国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计3分;其余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一概不计分;
(5)如发表的论文或科研成果不在以上所列,参评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必须经导师鉴署意见),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是否可以加分及加分的分值。
(6)提交参评的论文或著作须附交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复印件或文章录用的证明原件;
(7)科学学位研究生的论文或科研成果必须为第一作者(如导师是第一作者的,该论文第二作者可以视同第一作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或科研成果第一作者按100%计分,第二作者按50%计分,第三作者按20%计分,其余作者不计分(如导师是第一作者的,该论文第二作者可以视同第一作者计分,以此类推)。
(8)科研成果的时间要求界定:硕士生为在我校读硕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博士生(不含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为在我校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硕博连读生以硕士生身份申请的以在我校读硕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为准,以博士生身份申请的以在我校读硕和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为准;直博生以在我校读硕和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为准。因为今年为第一次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上时间规定仅限2012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三)答辩会(满分50分)
1. 参加答辩会的资格。按科研成果材料评分细则评出每位参评者的科研成果材料分值,根据分值对参评者按博士研究生、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等三类分别进行高低排序,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按1比2的比例确定参加国家奖学金答辩会的名单。
2. 答辩会的要求。答辩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并回答评委的提问,陈述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学业情况、科研情况、获奖情况、参加社会工作情况等,其中以从事科研情况为主。
3. 答辩会评委。答辩会评委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各成员组成。
(四)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的确定
根据综合成绩(科研成果材料分数、答辩会面试分数)的高低,按博士研究生、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等三类来确定。
五、评选程序
1. 参评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刊载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复印件等。
2.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评分细则评出每位参评者的科研成果材料分值,根据分值对参评者按博士研究生、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等三类分别进行排序。
3.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排序情况及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参加国家奖学金答辩会的名单,并将答辩名单进行公示。
4. 举行国家奖学金答辩会,答辩人员进行陈述并回答提问,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出奖学金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并同时报送研究生院。
5. 学校组织专家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和差额筛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六、附则
(一)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反映,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进行解释;在学校公示阶段,可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反映。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